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21:38:12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在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钢铁行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全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工作机制下,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组织摸排、核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制定、下达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起牵头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扎实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
(二)煤炭行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实行过程管理,落实责任,落实必须配套的财政奖补资金。应当依法关闭的,必须程序合法,属政策引导退出的,必须与关闭矿井达成关闭退出协议。关闭退出矿井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要求,规范关闭程序,明确验收“五级”签字责任,完善关闭技术资料和档案,注(吊)销相关证照,确保关闭工作全面到位。
二、确保完成淘汰任务
(一)钢铁行业。各地要按照《方案》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全面摸底排查、核实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含已经上报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做到应退尽退,填写2016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计划表(见附件2),经市(州)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25日前以正式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上报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经省上统一核查后,由各地督促有关企业在9月30日前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二)煤炭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和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认定标准,全面摸排、认真清理,做到应退尽退。要加大政策和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引导煤矿企业主动申请、自愿关闭退出煤炭行业,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关闭退出煤矿要逐矿建立关闭档案,要对关闭前后工业广场、各个井口进行录影、照相存档。
三、妥善安置职工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全面掌握淘汰涉及的职工基本情况、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市(州)政府钢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隐瞒不报落后产能、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严格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落后生产设备拆除和处置的督促检查,加强监管,拆除前中后均要留存影像资料。
(二)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对口联系分片负责”要求,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督查。各地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将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将严肃问责。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 李鹏86268630
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 周靖86705900
省能源局煤炭处 赵培86705641
省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 杜应华 86645725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
2.2016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计划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在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钢铁行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全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工作机制下,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组织摸排、核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制定、下达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起牵头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扎实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
(二)煤炭行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实行过程管理,落实责任,落实必须配套的财政奖补资金。应当依法关闭的,必须程序合法,属政策引导退出的,必须与关闭矿井达成关闭退出协议。关闭退出矿井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要求,规范关闭程序,明确验收“五级”签字责任,完善关闭技术资料和档案,注(吊)销相关证照,确保关闭工作全面到位。
二、确保完成淘汰任务
(一)钢铁行业。各地要按照《方案》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全面摸底排查、核实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含已经上报2016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做到应退尽退,填写2016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计划表(见附件2),经市(州)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25日前以正式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地上报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经省上统一核查后,由各地督促有关企业在9月30日前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二)煤炭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和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认定标准,全面摸排、认真清理,做到应退尽退。要加大政策和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引导煤矿企业主动申请、自愿关闭退出煤炭行业,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关闭退出煤矿要逐矿建立关闭档案,要对关闭前后工业广场、各个井口进行录影、照相存档。
三、妥善安置职工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全面掌握淘汰涉及的职工基本情况、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市(州)政府钢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隐瞒不报落后产能、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严格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落后生产设备拆除和处置的督促检查,加强监管,拆除前中后均要留存影像资料。
(二)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对口联系分片负责”要求,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督查。各地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将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将严肃问责。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 李鹏86268630
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 周靖86705900
省能源局煤炭处 赵培86705641
省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 杜应华 86645725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
2.2016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计划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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