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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延长《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3 03:35:0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7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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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0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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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延长《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的函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农民工工作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农民工培训基地:

    根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延长《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至2020年6月24日。请将书面意见经领导审签盖章后反馈至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培训就业科(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超

    联系电话:2267122

    电子邮箱:452380060@qq.com。

    联系地址:遂宁市遂州中路682号1404办公室

                                                                                                      遂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管理,确保培训真实性、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劳办发〔2019〕10号)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遂人社发〔2019〕11号)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资金来源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

    第三条 各地可依托异地培训资源对在外务工的本地户籍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市内开展培训的,培训经费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四条 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按照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农村劳动力总数、农村劳动力市内转移和市外输出人数、返乡创业农民工人数、地方历年培训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下达,其中市本级重点开展示范培训。

    第五条 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根据当年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培训计划,并根据辖区内企业需求开展农民工职工技能培训,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章 培训方案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后,要及时制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具体包括: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培训期数、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承训机构选择范围、确定程序、培训监管、资金拨付、台账管理和绩效评估及公示等。

    第七条 各级各类承训机构应做好每期(每班)培训的具体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选齐配强授课老师,准备好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等,确保培训顺利开展。

    按照《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学时及目录的通知》(遂人社函〔2019〕88号)的规定,培训时间应不得低于相同培训等级的最低培训学时,每学时45分钟。其中,面向产业企业开展培训实操学习时长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面向重点群体、贫困人口开展培训理论学习时长不得低于总学时的50%。培训内容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艾禁毒知识列入培训必修课程。

    第四章 培训监管

    第八条 严选培训机构。

    (一)承训机构选择范围。全市的劳务品牌高级培训,原则上由省级劳务培训基地机构承训或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农民工培训基地机构承训。返乡创业培训由省级劳务培训基地或市级农民工培训基地且同时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创业培训基地按规定招标后承训。承训机构必须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开展所申报职业工种所必须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

    (二)承训机构确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按不低于 1:1.5 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相关培训基地(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司企业发函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与招标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明确任务和职责。未经采购单位许可,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也不能将中标项目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执行。

    第九条 严把学员入口。根据实际,选择有培训需求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参加中、高级劳务品牌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初、中级培训经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实施训前备案。承训机构在培训项目核定许可范围内,于开班10日前,向培训管理(经办)机构上报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报名资格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审核学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对承训机构申请培训班的师资、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班审核意见,并于开班后5日内上报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备案。

    各地还应在培训开班前将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2.0,并与农民工基本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避免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跟班检查制度。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应派专人,通过实地巡查、联合检查或视频监控等方法,全程监管承训机构方案制定、学员组织、开班培训、后期抽查等训前、训中和训后工作, 确保培训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培训开班及结业考核必须现场点名验证。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进行现场监督。对开展结业考试的,应组织考核。

    训中暗访抽查不少于2次,并将参训率作为拨付补贴的重要依据。其中,首次抽查参训率低于60%或培训质量较差的班次应予以取消,责令重新开班;两次抽查参训率均低于60%或培训质量较差的承训机构应暂停下一年度参与政府购买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服务资格,并纳入培训黑名单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两次纳入黑名单等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被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承训机构,应立即终止培训合同和培训工作,并取消申领培训补贴资格和农民工培训基地资质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农民工培训基地,相关培训工作可由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中标承训机构分摊,相关培训补贴由分担培训工作的承训机构按工作量按程序申领。

    训后电话回访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申报补贴人数的30%,并将培训学员满意率作为拨付补贴的重要依据。其中,对部分培训学员电话号码错漏的班次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可能存在虚报冒领培训补贴或限期拒不整改的承训机构,应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技能人才库。以县(市、区)及市直园区为单位,要将技能培训学员录入技能人才库,并同步更新农民工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培训信息。

    第五章 培训资金

    第十三条 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根据培训成本、期限及当地急需紧缺程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工参加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经费来源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参加劳务品牌培训的人员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返乡创业培训的人员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人员参加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各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同一年度内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培训补贴应根据培训合格率(或培训获证率)、学员参训率、学员满意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等因素逐项验收。

    (一)培训合格率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

    1.初级劳务品牌培训或返乡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或培训获证率达到98%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或培训获证率未达到9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或培训获证率达到90%以上但未达到98%的,按培训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

    2.中级劳务品牌培训:

    (1)培训工种在国家鉴定工种目录内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30%以上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职业资格证书获证率未达到30%的,按职业资格证书获证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

    (2)培训工种在国家鉴定工种目录外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5%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未达到95%的,按培训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

    3.高级劳务品牌培训:

    (1)培训工种在国家鉴定工种目录内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50%以上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未达到50%的,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

    (2)培训工种在国家鉴定工种目录外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5%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但未达到95%的,按培训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2%的补助资金。

    (二)培训满意率。培训满意率在80%以上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满意率未达到7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满意率达到70%以上但未达到80%的,按培训满意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1%的补助资金。

    (三)培训参训率。培训参训率在90%以上的,不扣减补助资金;培训参训率未达到60%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培训参训率达到60%以上但未达到90%的,按培训参训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1%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培训补贴应按如下顺序提供资料(一式两份并提供PDF文档):

    (一)培训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中标通知书;

    (三)培训协议;

    (四)开班请示;

    (五)结业请示;

    (六)培训方案(含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力量);

    (七)培训学员花名册;

    (八)培训预决算及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九)培训档案(含学员考勤表、学员毕业登记表、课堂教学登记表);

    (十)培训学员基本资料;

    (十一)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返乡创业培训提供培训合格证和创业计划书);

    (十三)培训实景图片。

    农民工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着力强化培训资金预决算、票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检查,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培训合法依规。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做好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方案、承训机构确定、学员档案、技能鉴定情况、培训证书发放、全过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收集,建立年度培训工作台账。培训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

    第十八条 各承训机构在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农民工工作机构提交培训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同时,做好全套培训申报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的整理台账备查。

    第七章 绩效评估及公示

    第十九条 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适时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要按照项目决策、管理、完成及效果四类指标,对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评价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制度机制、调整支出结构相关建议,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十条 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培训的内容及取得的培训成果等情况。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