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7 04:45:1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513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2-08-27 04:45:15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川人社发201748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816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送达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


    仲裁文书的送达,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条  仲裁文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四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条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规则第四条的限制。


    第七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5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同时废止。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