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川人社发〔2017〕48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送达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
仲裁文书的送达,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条 仲裁文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四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条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规则第四条的限制。
第七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