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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3:52:5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7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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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1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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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将修订后的《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类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类省重是依托四川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学科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类省重作为优势产业研发基地在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企业类省重作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类省重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企业类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企业类省重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企业类省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类省重的考核、评估等。

    4.聘任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企业类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企业类省重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类省重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类省重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类省重建设。

    3.协助并落实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企业类省重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类省重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向科技厅推荐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企业类省重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类省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配合科技厅对企业类省重进行考核、评估等。

    6.监督企业类省重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第九条围绕四川省重点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企业类省重,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申请建设企业类省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

    2.原则上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跑全省或国内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近3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4.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相应的研发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对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类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1.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后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企业类省重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二条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市(州)各级政府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类省重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加强经费管理制度,并设立经费专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类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业类省重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每年在企业类省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企业类省重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企业类省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类省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企业类省重的研究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11-15名省内外具备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鼓励更多地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企业类省重应是科技资源汇聚的有机整体,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企业类省重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八条企业类省重应保持各单元研究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九条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企业类省重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类省重名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申请、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类省重应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审核、保存与利用工作,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企业类省重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技术成果转让制度,鼓励企业类省重的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积极构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企业类省重应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设置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建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管理制度,规范开放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领域相关的省内外重点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开放交流,形成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重视科学普及。企业类省重应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我省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进行科普宣传,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类省重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规章、考核和问责制度,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并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类省重确需调整相关信息,可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一次办好事项业务服务指南》(川科基〔201912号)有关程序办理

    1.企业类省重需要变更省重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重名称、依托单位(非第一依托单位)、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厅。

    2.企业类省重出现依托单位变更或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七条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的,或发生重大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等情况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类省重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工作,主要考查企业类省重基础条件建设及投入、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运用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估采取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绩效考核主要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周期评估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厅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企业类省重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考评优秀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考评不合格者,科技厅将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或撤销等措施。整改期为1年,如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四川

    省重点实验室: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2.无故不接受科技厅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3.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

    5.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企业类省重统一命名为XX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10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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