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科技厅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科技厅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科技厅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 名称 |
法定依据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材料需求部门 |
证明材料提供部门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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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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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规定的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证明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领、换发审批; 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变更适用范围。 |
行政许可 |
科技厅 |
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
证明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种子来源符合国家要求 |
2. |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设施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一条:“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申请书,并附上由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及相关材料。” 3.《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科财[2002]14号)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省级以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领、换发审批; 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变更适用范围、设施改/扩建审批; 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领、换发审批; 4.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变更适用范围、设施改/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科技厅 |
有资质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 |
证明生产或使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3. |
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等来源证明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第十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一条:“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
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领、换发审批; 2.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审批 |
行政许可 |
科技厅 |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单位 |
证明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