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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7:28:02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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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08 17: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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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川经信办环资〔201712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77号),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一)推动能耗超标的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全面调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依法推动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退出。

    (二)推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退出。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产能,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退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三)协调推动不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落后产能退出。按照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77号)文件分工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力度。

    二、做好重点工作

    (一)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强化能耗对标。

    (二)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产业政策符合性检查,结合执法结果分析,排查达不到能耗标准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做到发现一起、淘汰一起

    (三)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通知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推进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四)对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会同发改、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推进落后产能退出。

    (五)对批准退出的落后产能及工艺技术装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

    (六)对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各市(州)按照产能退出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退出产能真实,相关情况准确可靠。同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过程中的检查、验收等文档和影像资料以及企业相关证照等辅证材料存档工作。

    (七)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严防死灰复燃。

    (八)1220日前,汇总本年度本市(州)已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名单(包括不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对需要退出但暂未退出的企业纳入次年度任务计划,明确工作时间节点,限期完成。

    三、落实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目标责任,做好检查评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实施重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任务。

    (二)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促,做好有关信息和企业名单公开发布工作,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强对有关企业落实整改和落后产能退出的督促,指导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有关政策。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支持有关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落实有关价格、金融和税收政策,倒逼企业主动退出落后产能。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市(州)2017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表(详见附件),分别于1020日、1120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处)。我委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李鹏 许西现

    联系电话:028-86268630 028-86266575

     

    附件:市(州)2017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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