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6〕12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围绕中心抓服务、围绕监管抓安全、围绕改革抓创新、围绕队伍抓规范”总体要求,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干事创业热情,进一步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含行业管理组织机构)。
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在编在岗干部、工勤人员和注册登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135个、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30名(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紧密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提升教育改造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等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做出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团结坚强,勤政廉洁,凝聚力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有效,内部管理科学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
4.注重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积极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状态好,近3年来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二)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宗旨意识牢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在司法行政系统一线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业绩显著。
3.精通司法行政业务,出色完成普法宣传、“法律七进”、法律服务、维护稳定和教育改造等本职工作,为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法,诚信服务,廉洁自律,热爱群众,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干部群众中有一致好评。
近3年曾受省级以上表彰、已获评为2015年度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我最信任的基层政法单位”、“我最喜爱的政法干警”的集体和个人,不参加本次推荐。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对象报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司法厅机关处(室)的申报工作由厅机关党办负责。
拟推荐的表彰对象,要在所在单位或本地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和部门工作的人员倾斜。监区、大队等基层单位和个人比例不低于60%,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各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公示材料原件、《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上报,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严格审查,确保真实,附送300字以内简要事迹,要确保重点突出、事迹准确、文字精练,推荐的先进个人登记表需粘贴2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所有上报材料必须逐级审核加盖鲜章报送,并报送电子版本。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司法厅颁发“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奖牌、“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联合成立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组织推荐工作,务求做到高质量、高效率、严要求,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联 系 人:阮海军
联系电话:028-86751625 028-86750692(传真)
通信地址:省司法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政编码:610015
电子邮箱:sftjp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 推荐对象汇总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