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决定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是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以备案管理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技能人才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试点工作。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拟在本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工种)(详见附件1)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三、申报条件
申报第三方评价试点的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无违规失信记录,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编制,或具备所申报职业(工种)方向的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和培育评价体系;
(三)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五)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具备在线教学系统及考务系统且后台数据全程可监控追溯;
(六)基于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建立与所认定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题库,能够根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更新及时充实完善题库;
(七)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考务系统和监控设备能与省职鉴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对接。
四、评价标准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其中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于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五、申报材料
申请纳入第三方评价试点的机构,应向省职鉴中心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评价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评价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
(四)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题库建设情况;
(五)与试题相配套的等级认定场地、设施设备、软件平台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六)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八)信用报告、诚信承诺书。
六、申报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拟申报第三方评价试点的机构于4月22日前向省职鉴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受理审核。省职鉴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机构。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评估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技术评估。省职鉴中心组织专家,通过信用调查、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明确是否同意备案的建议。
(四)备案回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通过评估的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含备案编号及备案有效期),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统一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官网向社会统一公布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编码、等级范围、评价规范等内容。
七、评价实施流程
(一)制定方案。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应结合职业(工种)、教学要求和社会用工需求等方面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业(工种)及等级、考生名册、试题命制方案、认定标准及方式、考场设置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考务人员信息、考评员信息、考务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认定计划须于招生和培训报名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省职鉴中心。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突出综合职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应增加综合业绩评审或答辩。
(二)实施认定。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要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的基础上,制定评价办法,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核考生资格,规范命制认定试题,严谨开展认定工作。
(三)质量督导。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质量督导员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并将质量督导情况填写入考场记录表中,签字盖章后存入该次考核评价档案。省职鉴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积极推行在线督导方式,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果。
(四)结果备案。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至省职鉴中心监管数据信息系统。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应在2年内妥善保管考生认定过程文档及考务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按《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川人社职鉴〔2019〕22号)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加盖机构公章。
八、工作要求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第三方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支持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特色,发挥优势,面向社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评价规模。
(二)省职鉴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做好事前备案、监管服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系统要与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的考务系统、监控设备等对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监督。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取消备案资质。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健全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培育体系,围绕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理念的发展不断提升教学内容和水平,更新和修正题库,为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创造优质的培育条件。要建立认定工作台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活动。
(四)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未基于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成绩造假、工作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视情节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备案资格。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将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 敏 联系电话:(028)86110567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尹 晓 联系电话:(028)86124871
郭庆忠 联系电话:(028)86112339
附件:1.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2.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考目录
3.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1.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docx
2. 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考目录.docx
3. 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