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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8 15:14:2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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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8 15: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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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39号令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39号令的相关制度逐渐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进行修订。一方面,适用范围亟需适当拓宽。其他国家有关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立法,一般涵盖电子信息产品和包括家用电器等在内的其他产品。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39号令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我国电器电子产业发展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需要拓宽《办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管理方式亟需完善。39号令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都实施强制性认证。但不同产品污染控制管理的要求不同,且电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短,有些产品的淘汰周期甚至只有两三个月,全面实行强制性认证将延迟产品上市时间,不利于产品创新和产业发展。因此,需要调整39号令的有关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问:《办法》修订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0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39号令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研究机构深入研究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以及合格评定等主要制度。二是书面征求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赴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器电子行业有关企业进行了调研座谈。三是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进行了协调。四是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五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门户网站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结合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六是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办法》。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问:下一步,围绕《办法》的实施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结合企业的意见和相关工作的实际,《办法》为企业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间,我部相关司局将抓紧做好有关的实施准备工作,通过解读材料、问答清单等方式进一步回应企业关注的问题,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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