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22:15:1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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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22:15:11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及2015年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经商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请各市(州)发改委会同市经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1)、具备申报条件、拟推荐上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2、3、4)编写申请材料,积极申报,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报送企业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均需通过地方推荐申报。
(二)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上报文件(包括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送我们。我们将视申报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二、2015年评价工作
(一)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按照附件4、5的相关要求,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
(二)请组织企业填报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情况表(见附件6)。如企业未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写明原因。
(三)请于7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的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我们。
联系人:省发改委 郑 青 联系电话:028-86705775
邮箱:158258892@qq.com
省经信委 张春霞 联系电话:028-86265751
邮箱:522060729@qq.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15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及2015年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经商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请各市(州)发改委会同市经信、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1)、具备申报条件、拟推荐上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2、3、4)编写申请材料,积极申报,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报送企业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均需通过地方推荐申报。
(二)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上报文件(包括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送我们。我们将视申报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
二、2015年评价工作
(一)请你们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按照附件4、5的相关要求,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
(二)请组织企业填报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情况表(见附件6)。如企业未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写明原因。
(三)请于7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的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我们。
联系人:省发改委 郑 青 联系电话:028-86705775
邮箱:158258892@qq.com
省经信委 张春霞 联系电话:028-86265751
邮箱:522060729@qq.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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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第22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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