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47:32       关键字: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核定,工作,通知,     点击次数: 313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其他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47:32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省级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精神,按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技厅会同民政厅拟组织开展2018年度省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厅会同民政厅负责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的核定工作。

    二、符合管理办法中第一条规定,且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科技厅提出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申请。科技厅受理申请后,会同民政厅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并函告成都海关备案。

    三、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申请单位应向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4.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人员名单表。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免税资格申请。

    五、报送要求

    材料报送时间:2018330日前

    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319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王艳艳     028-86719613

     

    附件:1.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人员名单表

     

    附件: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