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维护全省食盐专营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探索食盐监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筑牢食盐安全底线。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秋季食盐市场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生产源头的检查。一是针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原料进货凭证、生产销售记录等,确保食盐出厂质量安全;二是针对工业盐生产和用盐企业,重点检查盐产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防止液体盐、工业盐及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执法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资质及采购销售记录情况等,检查其是否存在变相委托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代理商违规进行食盐批发等行为。二是重点检查大型副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场镇食品市场、商超等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人的购销合同、记录、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索票索证制度,是否存在向其他食盐零售终端和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转批食盐等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检查食品加工企业、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单位食盐购进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要按照国家部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要求,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特别是要检查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销售的食盐产品碘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加强对食盐跨省经营中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对进入我省的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防止其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检查其跨省经营资格,是否已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信息告知,检查其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查处违规转批行为等。
(四)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按照食盐产品质量标准对辖区内的食盐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坚持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覆盖省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食盐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不同业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检查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201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责。食盐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对标责任,聚焦安全,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场所、企业进行检查,并以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及时消除食盐安全隐患,确保我省食盐安全。
(二)加强协作,文明执法。两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组织精干的执法力量,联合行动,信息共享,形成食盐市场监管合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侧重于食盐供应渠道安全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侧重于食盐质量安全检查,查获的盐业违法案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若同一案件涉及到两部门,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通过这次联合执法检查,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强化食盐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普及食盐加碘和安全用盐、科学用盐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对这次联合执法中查处的大要案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集中披露一批典型案例,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涉盐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典型案例,于11月30日前分别将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朱兰,联系电话:028-86264876,电子邮箱:139808758@qq.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张琴,联系电话:028-86741982,电子邮箱:35735674@qq.com。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