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汽车函〔2022〕48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现就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二)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
二、基本条件
(一)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
1.申报单位应为平台所属单位。
2.平台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检验检测能力(三者取得一个即可),或具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资质。
3.平台应具备国内领先的测试认证系统或取得国内领先的研发创新成果。
4.申报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
1.申报单位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申报市(州)应投入氢燃料电池汽车10辆及以上,并配套建设加氢基础设施。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市(州),在前期示范基础上再新增投入氢燃料电池汽车或增建加氢基础设施,仅对其增量部分予以支持。
3.示范运营期间相关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准备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
(二)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由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央属、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需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
(三)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本地示范情况后,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正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时,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报项目的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
(三)严格申报纪律。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资料申报、推荐等组织工作,不得设置高于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条件或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四)申报时间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后的申报资料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汽车产业处李妍,联系电话:028-86265957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
2.真实合规性承诺书模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14日
附件列表>>
关于做好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1-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