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22:21:11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办(政府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0号)相关规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级财政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给予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三个统一”原则规范补助政策
(一)统一政策。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上市或挂牌交易企业补助政策,统一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中“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以及‘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中“对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不能重复申报补助。
(二)统一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省财政给予的费用补助均为50万元。相关补助条件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0号)规定为准。
(三)统一渠道。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等省级相关申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申报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财政后,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二、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2015年申报时间延后至6月底)对上一年度在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按资本市场类型,分别向所在市(州)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相关省级申报主管部门。具体流程及申报资料如下: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证监部门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准予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批复文件(复印件);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3.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向所在市(州)金融办(政府金融办)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意企业纳入“创业板行动计划”的文件。
(二)资金审核。各市(州)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审核企业的申请,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于3月底前(2015年申请时间延后至7月15日)汇总上报至省级申报主管部门(格式详见附件1)。省级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报送至财政厅。
(三)资金拨付。财政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确定的政策标准,计算分配资金,下达资金预算,各地企业补助资金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相关企业,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本通知暂执行1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39号)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14年度省财政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费用补助申报表(格式)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0号)相关规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级财政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给予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三个统一”原则规范补助政策
(一)统一政策。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上市或挂牌交易企业补助政策,统一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投资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1号)中“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以及‘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中“对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不能重复申报补助。
(二)统一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省财政给予的费用补助均为50万元。相关补助条件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0号)规定为准。
(三)统一渠道。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等省级相关申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申报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财政后,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二、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2015年申报时间延后至6月底)对上一年度在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按资本市场类型,分别向所在市(州)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报相关省级申报主管部门。具体流程及申报资料如下: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证监部门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准予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批复文件(复印件);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3.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向所在市(州)金融办(政府金融办)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意企业纳入“创业板行动计划”的文件。
(二)资金审核。各市(州)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审核企业的申请,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于3月底前(2015年申请时间延后至7月15日)汇总上报至省级申报主管部门(格式详见附件1)。省级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报送至财政厅。
(三)资金拨付。财政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确定的政策标准,计算分配资金,下达资金预算,各地企业补助资金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相关企业,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本通知暂执行1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39号)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14年度省财政支持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费用补助申报表(格式)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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