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3:40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03次    
    政策级别:   
    遂宁市
    归属部门:   
    政府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33:40
    行业类型:   
    其他 锂电及新材料 电子信息 机械制造 油气盐化工 食品饮料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电力水利 农林牧渔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科技创新   转型升级   发展环境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 

      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七届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1日
     

      

      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 

      

      一、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一)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4 2”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含市本级企业及遂宁经开区辖区内企业,下同)落户新建,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一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利息额进行计算,最高贴息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出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重点用能用水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300吨标准煤(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 ”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二、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六)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件、1万元/件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市级认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七)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或经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评价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市级企业每年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5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引进10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每年引进15名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领军人才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高端人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省“千人计划”等创新人才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每届评选“遂州工匠”10名,一次性每人奖励3万元。 

      三、推进“遂宁造”品牌战略 

      (十)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机构,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依法提交上市申请且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板块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依法提交挂牌申请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新四板融资。对在“新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一次性按实际募集资金一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推进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建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创建为省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特色产业基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创建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创建为省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示范基地和示范平台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平台开展非盈利性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本政策中所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市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5〕103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智能制造(2016—2018)行动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6〕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本政策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各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加以界定和解释。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重大)专项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标准,可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 

      每年一季度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知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第一、二、四、五、七、十六、十七条措施由市经信委组织初核,第三、六、八、十五条由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科知局就相关内容组织初核,第九条由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组织实施,第十条由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初核,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由市金融办组织初核,各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