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
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51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现将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支持
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属电网、各地方电网企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 号)相关规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在每月结算电费时及时落实省级层面承担的15%电费补贴,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用电企业落实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 15%电费补贴。
二、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相关规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 2 月 7 日起,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 2 月 1 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 2 月 1 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 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省属电网、各地方电网参照执行。
三、鼓励各地实施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措施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包括可对餐饮业、住宿业等部分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以及非居民用户气费、水费等实施特殊优惠措施,切实减轻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给予欠费不断供等支持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 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应积极回应相关企业诉求,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 月、3 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上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相关企业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告知,并将政策执行情况、执行时限、存在问题等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