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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职称初定工作操作规程》《职称确认工作操作规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5 13:52:00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1次    
    政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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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5-03-25 13:52:00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职称初定工作操作规程》《职

    称确认工作操作规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

    操作规程》的通知

     

    遂人社发〔2024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职称初定工作操作规程》《职称确认工作操作规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从202511日起执行。原遂人社发〔201225号、遂市职改办〔201383号、遂市职改办〔201384号、遂市职改办〔20138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中、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有删减)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23

     

    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经办流程,推动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2373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川人社规〔202415号)和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川人社函〔2024879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制定评审计划、发布评审通知、申报职称、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审查、评委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确认、发文办证。

    一、制定评审计划

    职称评审工作按年度开展,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审。当年度因故无法开展职称评审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书面向职称评审监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并负责做好评审范围内当年度申报人员的委托评审等服务保障工作。

    每年2月底前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3月底前人社部门印发职称评审年度工作通知,总体安排部署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二、发布评审通知

    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和职称评审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文件,报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三、申报职称

    (一)准备工作

    职称评审工作依托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全流程办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做好申报系统各环节的准备工作。要及时建立或更新评委会专家库并提交人社部门核准备案,按工作计划开启评审活动报名通道,网上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二)申报人申报

    1.注册流程

    登陆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工作单位注册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维护单位所属信息;

    个人注册用人单位审核通过维护个人信息。

    2.个人填报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实行无纸化评审。

    3.申报步骤和注意事项

    1)单位注册。职称申报系统按照用人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后注册的顺序操作,用人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单位账号管理员。注册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所需信息。

    2)上级单位审核。单位注册完毕,由属地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申报人注册。

    3)申报人注册。申报人注册时的社保信息即为个人登录账户信息,填写信息应认真仔细核对身份证、姓名、性别等信息,确保无误,注册后不可更改。

    4)填报申报信息。申报人须认真阅读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和评审标准等文件,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申报人必须对本人填报的内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相应承诺。因申报人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未按规定渠道和时间节点提交资料、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5)修改申报信息。个人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存在信息漏填、误填的在规定时限内情况可自主撤回,修改信息后再次上报。

    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职称评审。

    四、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一)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在收到申报人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核,重点对申报人所填报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资历、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继续教育学时等进行审核把关。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用人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时限进行审核推荐,并为后续的职能部门审核和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留足充裕的时间。

    (二)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公示结果为不通过的,本年度将无法继续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公示结果,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申报人材料,并按要求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表、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单位审核意见等资料。

    (三)推荐

    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择优推荐。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四)要求

    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深入、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审核结果负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用人单位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不得带病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在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收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徇私舞弊。

    五、职能部门审核

    (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须对所属事业单位或所属行业的企业、本行业社会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其业绩成果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2.审核要求。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资格审核实名制。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政策和标准条件开展资格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审核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申报人补正材料;对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二)人社部门复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申报人所申报评审的职称层级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人社部门须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按程序推荐到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对需要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按程序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1.复审内容。重点对申报资料的要件是否齐全、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时可通过抽查或全覆盖审查等方式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

    2.复审要求。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资格审核实名制。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政策和标准条件开展资格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审核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申报人补正材料;对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六、评委会办公室审查

        评委会办公室应逐人逐项审查申报人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审查内容

    1.确认申报人是否在受理范围内,应当办理委托评审的是否具备委托评审手续。

    2.确认申报人身份是否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申报人申报专业、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任职期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5.确认申报人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6.确认申报人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确认申报人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确认申报人提供的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9.确认申报人提供的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10.确认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11.核对申报人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填写表格是否一致。

    12.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专业)的职称。近年申报过,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本次申报是否提供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做好审核情况登记。

    (二)不予受理情形

    1.非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4.按规定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5.应该办理委托评审而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三)审查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资格审核人员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和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流程、时间节点等。

    2.评委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3.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审查结论,对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申报人补正材料。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职称评审监管部门。

    4.评委会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委托手续审核,及时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规定的委托函、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不予审核通过。

    5.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格审查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七、评委会组织评审

    (一)备案评审会议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须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职称评审监管部门报备《遂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二)抽取评审专家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纪检监察部门或单位纪检人员的监督下,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三)评审组织程序

    1.学习政策规定。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评审会议前,要主持召开预备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认真学习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要求,纪检监察和人社部门监督人员要强调评审工作纪律。

    2.报告审查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参评人员数量及审查材料等综合情况。

    3.评审专家分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4.答辩

    1)答辩范围

    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②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2)答辩流程

    签到。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准时签到。

    答辩。答辩形式采用书面或问答的方式。评审专家通过综合判断给予意见或评分,标准由各评委会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自主确定。

    3)答辩须知

    评委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答辩的时间、地点。

    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未按时按规定参加答辩的不予通过评审。

    5.专家评议。学科(专业)评议组(未设评议组的,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审阅申报人申报材料,每一个申报人员的材料一般要由3名同行专家交叉审阅。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经充分讨论、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做好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的相关准备工作。

    6.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中评议。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所有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和答辩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的重要参考。

    7.投票表决。评审专家根据审阅材料和听取评议组介绍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进行集中评议后,由评审专家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8.资料归档。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会议的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会议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人社部门监督下进行,自主评审单位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内控部门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1.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1)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做好专家抽取、答辩组织、材料评审和专家投票等工作,根据申报人员水平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

    2)组织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职称评审政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标准,严肃评审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职称评审活动。

    3)对职称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规范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规定,加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管理,为专家公平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4)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程序作出回避决定。指定专人规范做好评审会议纸质记录。督促落实评审保密工作规定。

    5)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将其调离职称评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

    1)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周到、细致做好评审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2)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及时通知到位。

    3)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不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

    4)不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委评审。

    6)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

    3.评审专家

    1)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认真学习职称申报政策和标准,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表决的意见负责。

    2)主动签订《评审专家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

    3)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评审专家身份信息,泄漏答辩、评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个人发言、评议意见、表决意见等。

    4)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参与自己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工作。

    6)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7)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

    (三)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反馈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或评审专家评价意见时,不得透露评审专家身份。

    (四)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评审结果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报相应人社行政部门确认,并同步报送纸质档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确认意见。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部门(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或按相关审批程序确认,并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结果报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文颁证

    评审结果确认后,由确认单位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并在纸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确认单位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交发证信息,确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电子职称证书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中下载打印。

     

     

     

     

     

     

    职称初定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流程,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42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川人社规〔202415号)和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川人社函〔2024879号)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实行全年受理、按月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发文办证。

    一、个人申报

    (一)申报对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各地人社部门、自主评审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申报渠道

    职称初定依托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办理。申报操作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中“申报职称”的“申报人报名”部分基本一致,申报时在评价方式中对应选择“职称初定”。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船山区、安居区中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农业技术人员系列除外)和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中、初级职称初定工作。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负责辖区内人员中、初级职称初定工作。

        2.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初定材料不需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只需将初定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

    1.初定员级职称

    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初定助理级职称

    1)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3.初定中级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注意事项

    1.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安全、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 (专业),不得进行职称初定。

    2.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行业,应首先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职称初定。

    3.申请初定中、初级职称的专业资格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学的专业名称相符、相近,并在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按专业相符、相近原则选择。

    4.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称初定政策,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申请职称初定。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申请职称评审和初定。

    5.严格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职称初定。

    6.职称初定明确的申报学历均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6121日起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7.申报职称初定的人员应提供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近3年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证明,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对毕业后即从事相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按第三条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初定的,对应提供毕业后所有年度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证明。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一)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在收到申报人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核,重点对申报人所填报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资历、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继续教育学时等进行审核把关。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二)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公示结果为不通过的,本年度将无法继续参加职称评审和初定。根据公示结果,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申报人材料。

    (三)推荐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综合采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考试、个人述职、实践操作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择优推荐。

    (四)要求

    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职称初定申报条件和注意事项,深入、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审核结果负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用人单位不得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对不符合职称初定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不得带病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在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收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徇私舞弊。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应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资料,对不符合职称初定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审核内容

    1.确认申报人是否属于职称初定政策覆盖范围。

    2.确认申报人身份是否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申报人申报专业、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学历学位是否真实,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以及所学专业是否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近或相关。

    5.确认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6.确认申报人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确认申报人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确认申报人提供的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职称初定条件的要求。

    9.确认申报人提供的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职称初定条件的要求。

    10.确认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按程序提交相应的人社部门核准。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人社部门。

    (二)不予受理情形

    1.申报材料不符合职称初定条件规定的。

    2.按规定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3.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四、人社部门核准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社部门须对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准。核准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职称初定要求,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五、发文发证

    职称初定结果核准后,由核准单位于次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上个月核准后的职称初定申请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电子职称证书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四川人社APP中下载打印。

     

     

     

     

     

     

     

    职称确认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流程,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关于做好高级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44号)、《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113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川人社规〔202415号)和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川人社函〔2024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负责,分层分类确认”的方式进行,实行全年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办结,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人社部门核准发文。

    一、个人申报

    (一)确认对象

    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并且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后,其资格起算时间按原职称取得时间计算。

    (二)需要确认的情形

    1.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外(含中央单位、军队和省直单位)取得职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前后职称岗位属同一职称系列、专业,或属同一职称系列不同专业,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2.市内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或单位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其所适用的职称岗位专业发生变更的,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3.市内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前后职称岗位专业发生变化,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4.其他规定需要确认的情形。

    注意: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要求,跨专业确认需要转评的按转评办理,不纳入确认程序办理。

    (三)免除确认的情形

    持有川渝地区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工作时,经核查相关资料后,无需重新进行评审或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

    (四)确认条件

    1.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申请人应在我市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确认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原职称层级和系列一致、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应符合我市现行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4.原取得职称须符合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

    5.实行执业准入的,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6.实行考评结合的,需符合考评结合有关规定。

    (五)确认渠道

    职称确认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开放相关功能前,暂时实行线下办理,待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开放后,全部转入线上办理。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申请受理规定情形内的高级职称确认。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受理船山区、安居区部分中级职称和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中、初级职称确认工作。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依申请受理辖区内单位人员中、初级职称确认工作。

        3.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在其职称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参照执行职称确认工作。

    (六)申报资料

    1.《诚信承诺书》(附件21份。

    2.《关于XXXX名同志职称确认的申请》(附件31份。

    3.《遂宁市职称确认审批表》(附件42份。

    4.相关证明材料

    1)原职称批准文件、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3样资料必须至少具备2样)。有执业准入要求的,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高级职称是通过考评结合取得的,需提交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原职称为中央单位、省直单位、军队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取得的,应提供相应评委会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批设立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跨专业职称确认,需根据确认层级提供代表本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相关材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3-6个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到新单位工作后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和近3年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为市内中、初级职称确认所需要资料,高级职称确认所需资料按照《关于做好高级职称确认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44号)要求进行准备。上述清单中需要提供原件的,原件经人社部门复审后予以退回。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一)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填信息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原职称取得途径、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职称确认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二)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请确认的专业资格名称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三)推荐

    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四)要求

    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职称确认条件和注意事项,深入、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审核结果负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职称确认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不得带病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在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收到举报投诉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徇私舞弊。

    三、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行业主管部门应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职称确认情形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审核内容

    1.确认申报人是否符合需要职称确认的情形。

    2.确认申报人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3.确认申报人原取得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职称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4.确认申报人与用人单位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真实。

    5.确认申报人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6.确认申报人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确认申报人提供的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按程序提交人社部门核准。对发现存在证明资料、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人社部门。

    (二)不予受理情形

    1.申报材料不符合职称确认条件规定的。

    2.不符合本地区确认的情形。

        四、人社部门核准发文

    人社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程序发文确认。

     

    附件:1.诚信承诺书

    2.关于XXXX名同志职称确认的申请

                        3.遂宁市职称确认审批表

      

    附件1

     

    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职称确认工作的有关要求。本人承诺按规定程序申请确认,且本人所提供的确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书证件、劳动合同、业绩材料等)及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任何不实、隐瞒、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本人自愿接受一切不利后果。

     

     

     

    承诺人(签字):       

            

     

     

     

     

     

     

     

     

     

    附件2

     

    关于XXXX名同志职称确认的申请

    (样例)

     

    根据职称确认工作流程要求,我单位对XX名职称确认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确认材料进行了审核,XX名申报人的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职称确认情形,并于XXXXXX日至XXXXXX日(5个工作日)按要求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现按要求申请进行确认,申报人基本情况附后。

    申报人:

    XXX(性别),XXXXXX月出生,XXXXXXXX月经XXXX(评审委员会全称)取得XXXX系列XXXX专业XXXX职称,拟申请确认XXXX系列XXXX专业XXXX职称。

    XXX(性别),XXXXXX月出生,XXXXXXXX月经XXXX(评审委员会全称)取得XXXX系列XXXX专业XXXX职称,拟申请确认XXXX系列XXXX专业XXXX职称。

     

     

    XXXXXX(单位名称,并盖章)

    XXXXXXXX

     

     

    附件3

     

    遂宁市职称确认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原工作单位

    及岗位


    现工作单位

    及岗位


    何时进入

    现工作单位


    业务专长


    原职称

    及专业


    原职称

    取得时间及

    评委会全称


    拟确认

    职称及专业

    (专业须与我省职称专业设置一致)

    到现工作单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


    工作单位

    考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园区人社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跨专业确认须写明具体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