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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8 15:21:18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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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8 1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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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
     
        答:《办法》是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一方面,制定《办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和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点领域。制定《办法》,完善工业节能管理机制、措施,提升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转型升级,是当前工业经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制定《办法》是依法履行工业节能管理职责的迫切要求。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对工业节能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央明确要求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工业节能管理部门,通过制定工业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工业节能工作,有利于推进工业节能领域依法行政,保障工业节能管理职责的履行。
     
        问:《办法》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后,即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并研究国内外节能法律制度,吸收有益的经验。二是组织专题研究,对工业节能管理职责、节能产品推广、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五中全会和《中国制造2025》的有关精神,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确定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办法》。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企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意见,召开了地方、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五是在深入研究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六是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4月27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业节能的概念和管理职责。《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关于节能的定义,对“工业节能”进行了界定。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定,《办法》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业节能管理职责,并对工业企业的责任、行业协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运用价格、金融等手段推动绿色化改造;发布高效节能设备推荐目录、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编制工业能效指南;依据职责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办法》还确立了工业节能标准制定、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传等制度。
        (三)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同时,《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了规定。
        (四)工业企业节能。《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业企业的节能要求,包括: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教育培训等。
        (五)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是工业耗能大户,是工业节能管理的重点。《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范围,并对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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