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22:34:25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做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与旧版准入条件衔接,加强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告管理的衔接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一)焦炉建设项目。
1.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2.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二、组织做好第十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各市州经信委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和修订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见附件)要求,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送。尤其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出具阶段性环评验收意见或环评验收意见未明确表示予以通过验收的,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有伪造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相关要求
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按照《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的要求,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核实后,向工信部提请变更企业名称。
四、进度要求及联系方式
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申请第十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并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刘雯超 李春洪
联系电话:028-86265723
传 真:02886265725
电子邮箱:jyj208@163.com
附件: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2.《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3.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4.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5.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7.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做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与旧版准入条件衔接,加强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告管理的衔接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一)焦炉建设项目。
1.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2.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二、组织做好第十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各市州经信委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和修订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见附件)要求,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送。尤其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出具阶段性环评验收意见或环评验收意见未明确表示予以通过验收的,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有伪造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相关要求
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按照《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的要求,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核实后,向工信部提请变更企业名称。
四、进度要求及联系方式
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申请第十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并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刘雯超 李春洪
联系电话:028-86265723
传 真:02886265725
电子邮箱:jyj208@163.com
附件: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2.《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3.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4.省(区、市)核实意见表
5.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7.公告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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