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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9 00:45:20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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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09 0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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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4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6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9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3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73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项、第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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