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遂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遂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川办函〔2018〕95号文)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遂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运用的原则,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遂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遂宁市从事科技创新的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四)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重点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驻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由本单位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学科或专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对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发文表扬通报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遂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