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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兼并重组和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11:01:3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064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2-01-20 11:01:31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经信企业函〔20222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和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企业兼并重组类项目。支持工业类大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实现兼并重组(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和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除外),做强做大企业,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头部企业。

    (二)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类项目。支持省内工业类大型企业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大企业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经济或技术实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行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同一企业只能在企业兼并重组、融通发展类项目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主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四)项目申报主体须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征集指南选择申报类型,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资料。

    (二)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完成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所有项目(含央属、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须经所在地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上报。

    、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项目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主体经营情况、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核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项目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正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的项目,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申报项目的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并书面出具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承诺。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

    (三)严格申报纪律。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现场核实等申报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四)申报截止时间。项目征集企业网络截止申报时间为:2022211日(周18:00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215(周18:00正式推荐文件应于2022218日(周)前报送我我厅收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纸质文件和企业电子申报书(U,企业电子申报书应为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同一U中同时附相关表格、文字的WordExcel等可编辑文本(在U上标注企业名称)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企业留纸质申报书备查。

    企业处联系人:张代军、邓军

    联系电话:028-8765263286264894

    电子邮箱:scdqb@163.com

    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信息中心   028-86264480028-86264185

    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86262834    

    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电话: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

    附 件:1.企业兼并重组征集指南

           2.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征集指南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112


    附件列表>>

    川经信企业函〔2022〕27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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