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规范遂宁市遂州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遂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遂州质量奖(以下简称“遂州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由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主要授予有较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卓越、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遂州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遂州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五条 遂州质量奖评审标准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实施。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州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遂州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遂州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评委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批准之日止。
评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遂州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遂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遂州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名单;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遂州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制订遂州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组织)申报遂州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四)调查遂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遂州质量奖各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八)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遂州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遂州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无较大级别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有一定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遂州质量奖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本届遂州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实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部门意见,在本辖区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连同申报材料报评审办。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形成遂州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评审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五)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经评审办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负责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评审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七)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企业(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八)综合评价。评审办会同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请评委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遂州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
(九)审议公示。获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由评审办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公布。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遂州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表扬。
第五章 表扬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首次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在两届后可再次申报,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遂州质量奖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遂宁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遂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遂州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取消其连续两届的申报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奖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遂州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较大级别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在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并经核实的,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遂州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遂州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遂州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