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   政策云   >   详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1 04:05:1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56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其他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2-01-21 04:05:14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支持,充分发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111




    附件:


    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运行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和《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后补助(简称后补助)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省野外站)和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运行、开放共享、创新服务等予以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野外站新建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安排后补助。


    第四条后补助按照优化经费配置、鲜明激励导向、分类考评支持、引导各方投入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五条  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野外站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后补助按照新建、运行两类管理,经费按年度补助的方式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建后补助。省野外站新建当年,原则上统一支持50万元/个。


    (二)考核评估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的省野外站需要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予以2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者,予以1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周期评估以5年为周期开展,评估结果为优秀者,予以50万元/个的后补助支持。


    (三)在川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不参加省野外站考评(需提交年度或周期书面报告),按照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考评通过结果,按年度支持20万元/个。


    第七条新建省野外站当年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建设一年以上省野外站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周期评估为优秀的,支持后补助50万元/个,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对于无故未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和考核的省野外站,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安排建议: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审。科技厅组织开展省野外站新建评审和考核评估,根据评审通过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提出后补助支持建议方案。


    (三)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核查处理。


    (四)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支持建议方案后,由依托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列入后补助项目拨付后补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野外站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220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链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