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评审及执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评审及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单位: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规程(试行)》(川科发财〔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预算评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预算编报工作
(一)高度重视预算编报工作。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是科技厅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单位的负责人要重视预算编报工作,组织项目负责人、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助理共同编报预算;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指定专人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合作单位预算编报的指导工作,认真审核、汇总,确保预算编制质量。
(二)认真学习贯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
(三)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川委办〔2017〕2号文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等内部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一)确保预算编报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客观性。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编制预算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领域的规律和项目研究的特点实事求是编报预算。
(二)明确研究任务及分工。编制经费预算前,项目负责人要明确项目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任务分解等内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明细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经费分解和安排理由。
(三)会议费、差旅费的标准。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编列会议费、差旅费的标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单位参照四川省关于会议费和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四)项目自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自筹经费主要指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不同渠道,在项目立项至结题验收的执行期间提供的货币资金。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的自筹经费。
(五)填报注意事项。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填报要紧紧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预算科目经费占比较大的,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
(六)申报单位是企业类的,填报时须同时扫描、清晰上传上一年度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评审依据。
(七)预算编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要关注科技厅网站,及时登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凭用户名和密码从“项目负责人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项目类别,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提交并打印预算申报书。申报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从“申报单位入口”登录,及时完成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预算评审的有关安排
(一)评审:2018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时间拟定于预算申报完成后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项目预算评审实行网上填报、网上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助理需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
(二)意见反馈及上传:预算评审时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我们将通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将反馈的问题形成说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提交。
四、强化项目预算执行
(一)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等有关科研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后,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见科技厅网站《四川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指引》。
(二)严格管理外拨经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专项经费。
(三)规范项目预算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周期内,承担单位的经费预算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需对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合作单位之间专项经费预算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专项经费预算科目之间调整等,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教〔2012〕35号)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何雪梅028-86676587,任艳028-86928798;
技术支持:蔡友保 028-85249950,冯暄028-68187980。
附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2.2018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说明及各科目支出编报具体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