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1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广大监管人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机构改革,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广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乡(镇)所。
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中专职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在职人员。
先进工作者在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人员中评选;劳动模范在其他在职人员中评选。
(二)推荐名额
国家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我省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2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候选人2名。各市(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或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候选人1名。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落实“四有两责”,积极落实各项重大改革任务,在本地区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2.认真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统筹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优化工作机制,重视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积极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3.针对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注重风险防控,积极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的飞行检查、专项检验和集中整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突出成绩,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日趋减少。
4.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形成鲜明向上的监管文化和工作理念。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连续专职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发明、发现,对监管工作影响深远。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勇挑重担、应对科学,做出过突出贡献。
3.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对照评选推荐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以市(州)为单位将推荐对象报四川省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属单位候选对象参照上述程序组织推荐。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三)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和工作作风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要结合个别谈话、走访调研、听取意见、调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全方位了解拟推荐对象的突出事迹、群众口碑、廉洁自律等情况。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各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推荐单位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严格杜绝带“病”表彰,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州)、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推荐评选对象,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1.初审材料请于2016年10月2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每个初审推荐对象1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
2.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主要事迹,按照国家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反馈到有关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过程中,如对拟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所在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书面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根据全国初审反馈情况,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
对确定正式向国家推荐的个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7),由各评选机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不得由被推荐对象自行跑章。
3.对确定正式向国家推荐的拟表彰对象,相关市(州)、单位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6)、征求意见表(附件7)、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公示材料原件等等。所有推荐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表格电子版可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www.cfda.gov.cn)下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四、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四川省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各市(州)、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红梅、李娅
联系电话:(028)86785762
电子邮箱: 1341161519@QQ.COM
附件:1.四川省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3.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
8.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