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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1 04:40:20       关键字:     点击次数: 5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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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1 0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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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经信轻纺函〔2023〕46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合作联社,省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轻工行业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科技创新,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轻工行业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2.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全省轻工行业和联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授予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授予不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个人。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班组车间、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分配给我省推荐名额为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7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8名。其中:先进集体中一线车间班组不少于3个,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少于4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人,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人。

    各市(州)可各推荐1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1名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候选对象。省工业合作联社、省属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推动轻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质量管理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突出,品牌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5.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的新途径,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联社实力不断壮大,互助合作事业巩固发展;

    6.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全国轻工行业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轻工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5年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发扬工匠精神,技能拔尖、技艺精湛,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开展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重大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标准化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实现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突出业绩;

    5.在加强党的建设、企业思想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在推动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及手工业发展方面勇于创新探索并作出显著成绩;

    7.在抗疫保供、复工复产、保供稳价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好评选推荐工作。

    1.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轻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合作联社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合作联社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四川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推荐对象的电子版初审材料。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推荐对象的正式推荐材料。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视情派出考察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推荐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生产、服务、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15%。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5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先进集体一线车间班组比例不低于50%,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仍在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质量把关。评选工作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推荐对象自行征求意见。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评选推荐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向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一)请于2023年8月9日前报送初审材料(纸质版1式6份,附2份电子光盘),并报送市(州)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事业单位干部、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负责人、企业须分别按管理权限征得相关部门意见,附件6-9),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其中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不加盖公章。

    (二)请于9月2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6份,附2份电子光盘)。

    正式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征求意见表、每个正式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推荐对象照片(先进集体6寸代表集体形象的不同场景彩照8张;先进个人5寸工作免冠彩照4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公示材料原件等。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填表中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一致,先进集体名称的填写要与单位公章一致,请勿填写简称,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或“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合作联社联合成立四川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厅轻工纺织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评选推荐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

    经济和信息化厅轻工纺织处 邓夏露、叶惠,028-86265842

    经济和信息化厅人事处 殷  虹,028-86262716

    电子邮箱:qfc213@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附件:1.四川省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6.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7.事业单位集体征求意见表

          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企业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

    2023年7月18日

    附件列表>>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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