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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4:2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55次    
    政策级别:   
    遂宁市
    归属部门:   
    市场监管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34:25
    行业类型:   
    电子商务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发展环境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工商发(2018)36号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

    为认真落实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发改〔2018〕108号)文件要求,有效识别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真实身份,进一步推动电商行业及网店规范发展和诚信机制制度建立,给消费者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实现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的原则,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从源头整顿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全面落实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实名制工作,构建我市诚信、有序、规范、透明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二、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的以下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均实行实名制。

    (一)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网店;

    (三)以自然人身份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网店;

    (四)自营平台;

    (五)经营主体门户网站。

    三、工作要求

    (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开办网店除外)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申请进入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办网店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四)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平台内网店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五)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网店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网店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六)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于每年12月份将平台内网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数据汇总,并报送给辖区工商部门。

    (七)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充分公开,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交易流程、流通环节的动态监控与失信行为的分类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八)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更多商家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并确保承诺有效兑换。电子商务平台和各级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在“信用遂宁”网站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九)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虚假报送和发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以及非正常手段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一旦发现顶格重处,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工作措施

    (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电子标识实行亮照的,统一通过“四川网上工商办事大厅”(网址:http://182.131.3.112:8001/webportal/home),点击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请(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二)工商部门发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三)对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规定不履行实名制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的;不按规定向辖区工商部门报送数据资料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内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店,不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工商部门可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自然人网店不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的,工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五)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18年12月)全市工商部门应深刻领会该方案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认真摸排辖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数量及平台内网店数量,及时上门宣传该方案内容。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督促辖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相关规定。适时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办法,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工作措施和方法,使我市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实名制比例达到90%以上。

    六、工作督导

    市工商局将成立督导组,将于每一个工作阶段不定期对各县(区)工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工作通过工作座谈和随机查看电商平台落实网络实名制情况开展,对存在的问题将及时要求整改,对实名制完成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将及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