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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6 03:00:02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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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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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科技创新基地运行和管理,不断提升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考评系列规范的通知》(川科基〔201813号)相关规定,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工程与材料综合领域建设和运行满5年(含)以上的重点实验室,1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评估材料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11—20201231日,时间段以外的填报内容不作为有效评估数据。

    二、评估实施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依托单位自评。各依托单位组织重点实验室开展自查自评。重点实验室须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要求和自查自评情况,在线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报告》和上传附件。依托单位进行审核后,提交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二)组织专家评估。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其中,现场考察对象选取方式为: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重点实验室。

    (三)公布评估结果。科技厅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依托单位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实验室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对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重点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遵守科研诚信,确保材料完整和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三)重点实验室可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中选择性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回避申请表

    (四)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厅将予以通报评批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六)评估材料应不涉及秘密内容和敏感信息。

    四、材料填报流程

    (一)评估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41118:00,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评估。重点实验室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http://202.61.89.168/zdsys/)进行填报。未注册过的单位需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已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单位可凭相同用户名登录。

    (二)材料接收。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1416日。报送纸质材料将不再退还,请自行留底。应提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报告》及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A4双面,合并装订。请注意须与网上提交材料信息一致、为导出的有水印的PDF文件版本)。

    接收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701B(建议邮寄)

    联系方式:魏婷028-80272007,罗文宇028-80272235

    附件:2021年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工程与材料综合领域)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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