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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6:2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91次    
    政策级别:   
    四川省
    归属部门:   
    市场监管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36:21
    行业类型:   
    其他 油气盐化工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发展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守住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4月至10月对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二)重点问题。食品用纸包装重点关注回收料使用,过程控制、标签标识,总迁移量和单体特定迁移量等环节和项目;电线电缆重点关注“打折”电缆问题;防爆电气重点关注防爆结合面和结构项目;砂轮重点关注硬度,安全回转强度项目;危险化学品重点关注关键工序监控和过程检验等环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重点关注气密、抗跌等项目。

        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按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自查和整改报告报本地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落实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各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销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抓紧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进入市场。

      三、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对辖区内重点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控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原材料、半成品及出厂检验。此外,对电线电缆生产企业,要通过合同、生产计划、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严查是否存在生产“打折”电缆情况;对食品用纸包装生产企业,要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产品信息标识。对销售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是否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对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和认证机构撤销其资质证书。对不再从事重点产品生产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一)发挥生产许可约束作用。对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和后续检查,要尽早安排,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严格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不合格企业,要加大退出力度。对为企业申请许可证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检验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检验不规范等行为;对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机构和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二)发挥监督抽查威慑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情况统筹安排监督抽查,原则上,对重点产品,生产集中地区以生产企业监督抽查为主,销售流通集中地区以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为主,监督抽查项目要突出重点问题。对未抽到样品的生产企业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总局将结合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

       (三)强化风险监测预警作用。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排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调查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对于生产、流通集中地区,要加强分析研判,形成定期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逐级上报总局。

       五、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对在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法将违法企业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按照《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及时推送相关数据,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推进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要督促重点产品用户企业进-步完善采购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开展重点产品采购、入场验收、检验检测等工作,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协会和用户企业发现采购、使用的重点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立即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执法稽查、认证认可等职责手段,结合本地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具体实施。已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并将书面总结报送总局质量监督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总局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秦树桐

        电话:010-82262225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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