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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6:51:48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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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6: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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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人社办发〔2016〕147号

    有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关心指导及流行病区广大血防工作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我省63个血吸虫病流行区通过传播阻断省级验收,提前实现“四川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目标,成为全国7个血吸虫病传播重流行省(区)中率先实现以县为单位传播阻断的省份。为弘扬我省血吸虫病防治战线广大工作人员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鼓舞我省血防战线的士气,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四川省消除血吸虫病工作深入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眉山市、乐山市、雅安市、凉山州、资阳市、内江市、攀枝花市、宜宾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政府和从事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的部门、单位,以及省卫生计生委(重传委办公室)、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科技厅、省广电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民族宗教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及厅局直属从事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的部门、单位。

      2.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地区或部门在四川省血防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相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有关市(州)在分配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名额时,应充分考虑卫生计生、农业、水利、林业、教育、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血防工作中承担任务量的比重。

      二、评选条件

      (一)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领导集体坚强有力,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建立高效的血防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工作科学规范,有效指导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3.强化能力建设,拥有较高素质的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和较高水平的防治技术,能高质量地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4.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完成血防任务,成绩显著。

      5.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好,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二)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于律己,团结协作,作出表率。

      2.热爱血吸虫病防治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积极参加或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4.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逐级推荐上报。有关市(州)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和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拟推荐的表彰对象,要在所在系统(单位)或本地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举报方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条件。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典型要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各地各单位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带病”表彰。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推荐;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加强监督检查。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要从严把关,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请有关市(州)、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汇总表》(附件6)《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汇总表》(附件7)报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4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上报材料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颁发“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奖牌和证书、“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联合成立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重大传染病防治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有关地区、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地区、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重大传染病防治处 杜  梅

       电话:028-86133612

      邮箱:476133945@qq.com

      邮政编码:610041

      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附件:1.四川省血吸虫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集体汇总表

            7.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汇总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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