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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8:56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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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14: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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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97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类省重)的运行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类省重是依托四川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学科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 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为宗旨,成为我省高水平优势产业研发基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技术创新研究,参加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等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类省重作为优势产业研发基地在技术集成、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类省重作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企业类省重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可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企业类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贯彻落实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思想下,制定企业类省重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企业类省重的发展战略、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宏观指导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类省重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批准企业类省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类省重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五)聘任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类省重的有关扶持措施。

    第六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企业类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企业类省重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类省重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企业类省重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类省重建设;

    (三)协助并配套落实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协调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类省重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类省重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向科技厅推荐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企业类省重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类省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批复;

    (四)配合科技厅对企业类省重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五)监督企业类省重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围绕四川省重点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类省重,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建设企业类省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一般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

    (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申请建设的企业类省重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实验用房集中,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四)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跑全省、国内前列,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五)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研究团队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六)近3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七)拥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具有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多种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验和条件;

    第十条 企业类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二)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并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用高水平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企业类省重立项建设通知;

    (三)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企业类)》,向科技厅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科技厅审查备案;

    (四)企业类省重在建设期限内(一般为1年),按照科技厅可行性论证同意后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企业类)》要求完成相关考核内容和任务;

    (五)依托单位在企业类省重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1个月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 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一条 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市(州)各级政府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列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建设期限内,依托单位给予的配套资金与省级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1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类省重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类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业类省重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企业类省重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科技厅批准;主要负责企业类省重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企业类省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类省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企业类省重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内外高水平优秀专家11—15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单位委员一般不超过2人,鼓励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类省重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六条 企业类省重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保持各单元研究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有健全的人才引进措施,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企业类省重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类省重名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申请、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技术成果转让制度,鼓励企业类省重的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积极构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企业类省重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类省重经费管理制度,并设立经费专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企业类省重应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设置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建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管理制度,规范开放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重视科学普及。企业类省重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进行科普宣传,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企业类省重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类省重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规章、考核和问责制度,并常态化开展和接受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类省重实际运行状况,科技厅可对企业类省重进行调整、撤销等。

    (一)企业类省重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需要调整、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

    (二)企业类省重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

    (三)企业类省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六条 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泄密事件等情况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企业类省重从建设期开始参加考核和评估,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类省重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3年、5年的定期评估工作,主要考查企业类省重基础条件建设及投入、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运用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估采取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年度绩效考核主要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3年的定期评估采用书面材料和工作汇报相结合的方式,对书面材料和汇报质疑较大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5年的定期评估采用书面材料、工作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式,科技厅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类省重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科技厅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结果予以公开发布,并综合考虑对企业类省重予以奖惩。

    第三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于考核评估成绩优秀和合格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将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评估成绩不合格者,科技厅将对其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整改期为1年,如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一)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科技厅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三)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泄密事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类省重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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