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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动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7:06:2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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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08 17:06:25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经信环资〔201822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切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贯彻落实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理排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落实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18120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坚决遏制烧结砖瓦行业产能盲目扩张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18106号)有关要求,在前期对砖瓦行业落后产能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综合执法、属地排查、群众举报等措施,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认真排查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地方政府批准,列入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并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二、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辖区内砖瓦行业涉及落后产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先停后淘汰的要求,依法依规督促企业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期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二)加快砖瓦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合理调整砖瓦行业布局,调配要素保障,引导企业主动把落后产能退出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机遇。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开展产能置换、兼并重组、转产转型升级等工作。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新的发展方向,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指导企业做好产能置换方案,推动转型发展。落后产能一律不得用于产能置换,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有关要求,不得新增产能。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技术改造等予以支持。落实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转产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三、严格检查验收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已退出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

    对企业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并作废毁处置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暂不具备拆除条件,已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后,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加强监督,并制订拆除方案限期拆除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已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的,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对已完成退出的企业和产能要在网站上公告,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于1010日前将砖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表报送我委。

    (二)认真做好精准扶贫等重点工作的保供。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对砖瓦企业淘汰直接影响扶贫攻坚等重点工作的,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保供工作,坚决防止断供事件发生。

    (三)各地在推动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

    (四)我委联合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市(州)推动砖瓦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有关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环资处 李鹏 许西现 028-86268630 028-86266575

     

    附件:1.市(州)砖瓦企业落后产能退出进展情况汇总表(截止到930日)

          2. 市(州)砖瓦企业落后产能退出进展情况明细表(截止到930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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