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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四川省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5 04:40:24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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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5 04: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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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川经信规〔2023〕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2日



    四川省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全省白酒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白酒产业领域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白酒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白酒工程专业下设3个子专业:白酒生产、白酒科研、白酒质量。

    (一)白酒生产。包括原辅料储存与处理;制曲生产与管理;酿酒生产与管理;包装生产与管理、酒体设计(含酿酒生产操作、工艺管理、现场管理、生产数据管理与分析、计划管理等)。

    (二)白酒科研。包括白酒科技管理(含白酒工程领域的项目管理、平台管理、成果管理以及科技管理等);白酒科技研发(含原粮、制曲、酿酒工艺、设备、材料、微生物、风味、副产物、新产品等);酿酒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白酒工艺设计(工程)。

    (三)白酒质量。包括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质量检验与检测(含白酒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检验及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质量审核与考核;质量提升与改善;酒体设计与管理(含基础酒验收与分类、白酒储存与管理、白酒品评、酒处理与水处理等)、白酒标准化研究。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 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出现生产安全、环保安全、食品安全事故,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申报白酒工程技术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白酒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申报白酒专业助理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白酒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7.获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白酒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申报白酒专业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4年。

    7.获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白酒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申报白酒专业高级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5年。

    5.获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白酒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申报白酒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白酒技术相近相关工作满5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白酒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白酒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白酒工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白酒工程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白酒工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一定的白酒工程领域前沿知识以及白酒工程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白酒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2.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白酒工程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白酒工程专业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程师。

    1.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白酒工程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白酒工程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白酒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能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技术性意见。

    2.有一定从事白酒生产、白酒科研、白酒质量等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或研发经验,能解决白酒工程专业范围内实际问题,具有承担解决白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白酒技术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或技术总结能力,能够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白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白酒生产专业

    ①有从事白酒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负责推广的生产、工艺等应用新技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参与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③主持编写白酒生产相关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④参加地(市)级白酒工程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奖励。

    ⑤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著作等)1篇。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2)白酒科研专业

    ①从事白酒科技研发相关工作,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从事白酒科技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平台、成果、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参与地(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在研究、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④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⑤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白酒工程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出版白酒工程著作1部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3)白酒质量专业

    ①从事白酒质量相关工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州)级以上白酒质量相关科研开发、应用项目的全过程,承担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②主持编写白酒质量相关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③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著作等)1篇。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④获得质量或食品安全或HACCP或测量体系2个内审员资格。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白酒工程领域前瞻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白酒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白酒工程技术标准和规程,熟悉白酒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白酒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或管理白酒工程领域重要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白酒工程专业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白酒生产专业

    ①具有丰富的白酒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白酒工程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2项以上,成果已评价、验收或实现成果转化。

    ③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④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以证书为依据)。

    ⑤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⑥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或前八名以上奖励,省(部)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或前五名以上奖励。

    ⑦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技术(或技能)类荣誉称号。

    (2)白酒科研专业

    ①从事白酒科技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平台、成果、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从事白酒科技研发相关工作,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主研省(部)级以上科技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

    ④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⑤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排名前二)(以证书为依据)。

    ⑥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⑦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技术(或技能)类荣誉称号。

    (3)白酒质量专业

    ①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主持或参与撰写过地(市)级以上的白酒质量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②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完成的白酒质量技术引进或开发工作,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白酒工程领域省级以上科技或技改项目1项以上,在研究、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发明奖),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重要科技奖项等1项以上。

    ⑤参与白酒质量建设、管理相关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或同级以上相应奖项。

    ⑥主持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3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地方或团体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

    ⑦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白酒质量相关技术中心,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⑧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工作,担任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委员。

    ⑨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以证书为依据)。

    ⑩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技术(或技能)类荣誉称号。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白酒工程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白酒工程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实践功底和管理能力,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白酒工程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白酒工程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白酒行业发展。

    2.长期从事白酒工程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白酒相关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白酒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白酒行业的发展。

    4.具有指导白酒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1项以上,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填补国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

    (2)主研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技改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主研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以上,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形成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奖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省专利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项资格的行业科技奖一等奖以上,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等奖项获得者。

    (4)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同时获得1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和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以证书为依据)。

    (5)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编制国际标准(排名前5)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排名前5)等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排名前5)等5项以上;或主持地方、团体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

    (6)获得省(部)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或在全省白酒工程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白酒领域疑难复杂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第八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白酒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白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重新申报评审白酒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的职称层级,任职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相关工程类专业学位的白酒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对在白酒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经2名白酒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相关奖项。

    (二)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个人排名前三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白酒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鉴定结果国内领先以上,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累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四条  在白酒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白酒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巨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白酒生产、白酒科研、白酒质量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或获国家颁发行业最高个人荣誉、质量相关奖项(个人质量奖、大国工匠等)。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一等奖排名前三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2项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白酒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验收评价,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累计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十五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六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白酒工程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白酒工程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所指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体由工程领域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要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六)中国专利奖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奖项。

    (七)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八)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九)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十一)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二)技师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以获得的证书为准。

    第十九条  “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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