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环资函〔2017〕59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加强节能和绿色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47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面向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效评估、能源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服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政策、标准和规范研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三)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强影响力,从事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50%以上,热能、机械、自动化、环境工程、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开展能源审计、评估、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有关业务资质优先。
(六)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节能与绿色发展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计划或政策研究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自愿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编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并将申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申请,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地方分支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二)初步核实。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申报评价中心的单位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于2017年9月8日前将通过初步核实、审查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1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
联系方式:环资处 刘志伟,028-86264871。
附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