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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5:00:35       关键字:     点击次数: 476次    
    政策级别: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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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12 15:00:35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人社厅函〔2014〕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提出的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求,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我部定于2014年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一、目标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批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就业创业,为建设技能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组织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要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特别是要着力开发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等领域的培训项目。要加强与本地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并通过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培训鉴定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广泛动员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二)开展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指导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要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重点采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规范使用大学生版创业培训教材,提升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纳入专项活动安排和培训补贴范围。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方便其持证求职,实现就业和创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要成立由培训、就业、鉴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推动。要将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作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措施,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百家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切实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培训群体。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后的就业率,防止走过场。

     

      (二)落实补贴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三)提高培训质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要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一体化教学、网络培训、学徒制培训等新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培训过程中尽量将高校毕业生单独组班,并根据其特点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和创业效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青年受众使用率较高的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政府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电话:(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