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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0年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6:03:19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38次    
    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16:03:19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各食盐定点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20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7个“防治碘缺乏病日”,我省自然环境普遍缺碘,未发现水源性高碘地区,需要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措施,巩固防治成绩,确保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为实现《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目标,现就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主题因地制宜开展公益宣传
        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开展“5.15”宣传活动。要充分围绕今年“众志成城战役情,科学补碘保健康”的主题,通过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知识,使公众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做好科学补碘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发挥传统媒体的舆论主导作用和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作用,避免人员聚集,在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摆放宣传资料,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要针对不同人群加强核心信息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食盐专营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确保我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二、食盐定点企业要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
        食盐定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食盐产品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浓度平均水平30mg/kg的标准,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和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有关规定,主要生产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不得超过10%。
        三、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加碘食盐的管理
        盐业主管部门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进一步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工作,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确保小包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未加碘食盐的有序供给,满足特殊人群购买需求。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未加碘食盐专销点的经营情况,对非经公布的网点销售未加碘食盐的情况进行排查;对擅自设立未加碘食盐销售点的经营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做好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总结工作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和碘盐供应宣传情况,将书面简报(包括汇总政府及主管部门支持情况、协作配合部门单位、本地报刊电视网站新媒体宣传情况、张贴海报及标语数量、发放宣传资料份数、受教宣传人数以及活动配套照片等)在5月25日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盐业处。
        五、其他事项
        各食盐定点企业和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活动宣传海报和宣传核心信息,也可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获取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

        联系人:盐业处  朱兰
        电话:028-86264876
        邮箱:139808758@qq.com

        附件:2020年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核心信息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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