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和支持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组织机构健全,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8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细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新增创新成果5件以上。
(四)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信用担保、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组织活动次数6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知识产权申请、审计、评估、质量检测、节能环保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效果条件:
(一)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二)连续两年每年入驻企业新增创新成果5件以上。
(三)入驻企业满意度90%以上、厂房利用率80%以上。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一条 鼓励示范基地运用“互联网+”云平台形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服务成效、企业满意度和示范性效果等因素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对吸纳新经济类和乡村振兴类企业入驻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入驻的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倒闭情况新增入驻小微企业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新增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相片等)
(九)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一周。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运行监测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应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孵化能力、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满意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示范基地,予以警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基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按新办法执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