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科技规〔2025〕3号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0日
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科技企业在经济发达地区建设飞地研发基地,创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遂宁市“5+1+N”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研发基地是指遂宁市企业在市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正式运营,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通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服务遂宁市企业的研发基地。
第三条 遂宁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开展企业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飞地研发基地的审核、推荐及培育、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飞地研发基地的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设在遂宁市区域内,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飞地研发基地运行提供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
(三)企业所从事领域为遂宁市锂电及新材料、食品饮料、油气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五大产业领域。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的飞地研发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满1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架构和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2.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自主研发、中试验证、成果转化等必需的专用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3.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聘用的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少于5人。
4.围绕申报主体科技创新需求,飞地研发基地人员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已参与实施一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上年度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飞地研发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申报书。
2.基地现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科研场地平面图、专用科研设备明细。
3.研发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明细;上年度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成果明细;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的知识产权明细。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市科技局复审。
(三)复审通过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认定,会同市委组织部发文公布并授牌,统一命名为遂宁市飞地研发基地。
第七条 飞地研发基地运行管理
(一)飞地研发基地应完善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组织架构,集聚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
(二)飞地研发基地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并抄送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三)飞地研发基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对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研究人员、实际场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市科技局应商市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
第八条 飞地研发基地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九条 已认定的飞地研发基地及依托企业在认定期内发生严重失信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或因不可抗力或依托企业的业务布局调整而撤销等情形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飞地研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的飞地研发基地组织一次综合绩效评估(认定当年不参加评估),主要对研发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取消认定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飞地研发基地取消资格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首次认定的企业飞地研发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综合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飞地研发基地,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主要用于基地运行管理、续建完善、仪器设备更新等。支持资金从遂宁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飞地研发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飞地研发基地申请认定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并享受相关省、市财政科技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依法使用省、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飞地研发基地申报四川海外智力集聚计划,为其聘请外籍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提供便利服务,推荐做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才参评友谊奖。鼓励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承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提名)省级科技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3年。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