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轻纺〔2017〕150号
南充市、乐山市、自贡市、遂宁市、宜宾市、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盐政市场稽查处,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四川南充顺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多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键为、大同、井研分公司)、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天渠盐化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17〕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经信轻纺〔2017〕136号)和《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食盐安全质量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务必严格执行食用盐国家GB2721、GB5461标准或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食盐生产过程严格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实施,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批发销售。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等文件要求,自律食盐批发和销售行为。食盐加碘浓度要符合国家关于我省盐碘浓度的规定,有关质量及标识要自觉按照四川省盐务局《组织实施盐产品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协调意见》(川盐局〔2016〕68号)的要求执行。
(三)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市场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食盐产销质量监管,严格查处不合格食盐,确保我省食盐市场安全。
二、建立健全质量监管和追溯体系
(一)健全食盐出厂检验制度,做好食盐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按规定在包装上标识有产品出厂检验号的合格证,建立电子文档保存不同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的质检报告,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二)履行食盐经营主体责任,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要建立完善食盐质量追溯制度。各企业要在现有加贴碘盐标志、二维码的基础上,依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监督食品流通主体履行法定责任的意见》(川食药监办〔2014〕328号)精神,建立适用食盐批发主体履行法定责任的各项基础制度,包括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添加剂检查验收制度等。
(三)针对目前市面出现的“脚臭盐”问题,凡采用钻井水溶开采法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卤水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避免成品盐异味异色,凡检验或常规判断食盐出现异味异色问题,应当立即终止该批食盐的批发销售并召回。
三、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会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在地经信委、盐政市场稽查处组成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小组,按照工信明电〔2017〕3号要求,对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纠。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分别针对生产原料来源、食盐生产规模及环境、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情况,实施食盐生产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情况,食盐产品批发销售及其质量合格检测和合格证出示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防范措施等,进行自查自纠,并于5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和当地经信委。
(二)专项检查。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小组按要求开展现场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进行通报。如发现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限期整改。
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轻工纺织处:易丹钦;电话:028-86265842;电子邮箱:qfc213@163.com
省盐务局规划处:朱兰;电话:028- 86787181;电子邮箱:13980875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17〕3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