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栏目: 部门文件 发布时间: 2021-03-11 00:00 阅读:113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财政局、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党群工作部(团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扶持和培育管理,引导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走上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创新创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对象
申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应是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高校批准成立的以下3类服务载体:
(一)政府主导建设类。各地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经政府统筹规划、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科技园区等。
(二)社会投资建设类。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能够满足创业孵化基地条件,通过自主经营或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方式为各类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孵化园和产业服务园区等。
(三)高校自主建设类。由高校批准成立,并充分利用校内场地和创业资源,对以本校学生为主体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创业孵化服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创新创业俱乐部等。
二、申报认定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运营时间2周年以上,被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1周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为创业项目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比赛等交流活动,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能够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包括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税务代理、场租优惠、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在内的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和政策落实服务。
(六)有明显的效果。近2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
三、申报认定材料
(一)《遂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高校正式批准成立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书等资质证明和无违法违纪行为、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的承诺书;
(四)管理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团队名册和人员信息表;
(五)创业孵化基地内部人、财、物等运营管理制度,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服务的台账记录、文字信息和影音资料;
(六)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的扶持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减免协议、技术合作协议、水电物管减免协议、收费发票和费用减免清单等材料;
(七)创业孵化基地近2年内入孵实体(项目)名册和孵化成功实体(项目)名册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入驻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及创业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八)创业孵化基地近2年入孵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数名册及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
四、申报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5年,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创业孵化基地基地情况录入“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初审。县(市、区)、市直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复核。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2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从当年度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五、开展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
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管理期内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二)考核内容
1.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优惠扶持、租金减免及人员配备情况。
2.硬件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3.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实体(项目)总数、入驻率、孵化成功率、融资对接、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和享受创业补贴等情况。
(三)考核办法
1.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11月15日前开始组织辖区内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年度考核。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当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和信息系统录入情况、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每年12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4.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和信息系统录入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联合考察和确认。
六、基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通过“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按月向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属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报表。
(二)发挥资金效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级人社、财政、科技、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团委等部门每年应对所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暗访检查,并积极参与指导其重点创业活动;县级人社、财政、科技、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团委等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日常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并及时帮助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及时变更信息。已认定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五)严肃追责。相关人员在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六)严格退出机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遂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核查确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团市委等部门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2.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1年内市、县(区)主管部门暗访检查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5.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和被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6.未按要求报送每年工作计划、平时重点活动邀请函、年终工作总结等材料的。
附件:遂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青团遂宁市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 地 址 | |||||
成立时间 (成立批文、批号) |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 (认定批文、批号) | |||||
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 | 是(否)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运营机构名称 |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管理服务人员数量 | 创业导师数量 | |||||
基地简介 | ||||||
功能概述 | ||||||
制度概述 | ||||||
业绩概述 | 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总数(户) | |||||
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成功率(%) | ||||||
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 | ||||||
近2年业绩 | 第一年 | 第二年 | ||||
孵化实体(项目)(户) | ||||||
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人) | ||||||
孵化成功率(%) | ||||||
孵化场所利用率(%) | ||||||
主要业绩描述(内容应包含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每个群体的项目数和带动/吸纳就业人数) | ||||||
荣誉概述 |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教育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科技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团委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体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科技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团市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遂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由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填写申报。
2.创业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
3.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及项目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及项目数)×100%
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及项目,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