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厅
四川省财政 厅
四川省商务 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
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43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企业名单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后分别上报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 号)要求上报)。
二、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 30%计算电费补贴;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用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 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三、补贴方式。为简化流程明确职责,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自承担总补贴金额的一半,分别兑付。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三方确认,转供电主体须及时将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四、补贴期限。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自 2020 年 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五、工作流程。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指导地方尽快明确相关企业名单,汇总后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名单,与相关企业加强沟通细化制定地方承担部分电费补贴申报细则,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前报送财政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属电网以及各地方电网企业根据企业名单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省级层面承担的电费补贴,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反馈用电企业,以及注册所在地政府。同时,将汇总的各自供区当月补贴数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地方电网由其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作为省级层面核算依据。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程 超 028-86702107
经济和信息化厅:罗宇璨 028-86265712
财 政 厅:杨若苓 028-86679912
商 务 厅:杨 燕 028-8323254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