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财会〔2018〕22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会计系列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会计系列试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及评审范围
(一)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二)评审对象为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审组织
组建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评委会),开展相关评审工作。正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三、评价条件
遵循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业绩成果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申报条件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7月,发布四川省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公告。
(二)2018年8月中旬,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
(三)2018年10月,开展评审工作。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单位推荐。采取公示资格条件、公布业绩、民主测评、量化打分、集体研究等方式,从思想政治品德、基本资格条件、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公示期由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初审材料。公示无异议,由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省高评办复审。
(三)委托评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正高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高评办出具委托函。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正高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省高评办。
(四)组织答辩。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答辩工作,对申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考察。答辩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相关知识、本人业绩综述和论文等有关情况。
(五)综合评议。答辩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
(六)审核公示。省高评办将综合评议结果(不包括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审批后,将评议结果在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发文及证书办理。公示无异议,由人社厅发文并按规定办理证书。
六、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不得进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之外的资格评审。
国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
七、相关要求
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二)把好审核关口。各单位要从严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妥善处理试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及时反映遇到的情况问题,确保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制度。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严肃评审纪律,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评委会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不按规定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自觉履行会计工作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会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五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或有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与主要工作经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被连续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
3.连续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当在推动单位创新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等方面业绩非常突出,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4.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5.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6.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三等奖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会计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试行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文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二条 本通知有效期2年,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本通知内容、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