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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 14:39:39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99次    
    政策级别:   
    国家
    归属部门:   
    财政
    支持方式:   
    其他
    企业规模:   
    小型企业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4 14:39:39
    行业类型:   
    其他 锂电及新材料 电子信息 机械制造 油气盐化工 食品饮料 医药卫生 建筑建材 电力水利 农林牧渔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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