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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2 12:55:41       关键字:     点击次数: 1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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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1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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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类:   

     

     

        遂社险〔201683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医保局,市本级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算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08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13134号)和《关于印发〈遂宁市社会保险费统征工作业务规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6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0日之前,申报当月应参保职工的上月工资收入总额;1月份申报缴纳当年本单位职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一)参保单位。市、县(区)社保局以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作为本单位当月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上月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暂按参保单位实际申报的工资进行缴费,待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作结算。

    当月新增参保职工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资总额按当月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总和确定。

    (二)个体参保人员。从2017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暂按上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148元)的110%进行核定并缴费,待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对全年的缴费进行结算。

    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7年度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160元、60元。

    四、申报要求

    (一)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申报工作的,市、县(区)社保局暂按其单位上一次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10%作为缴费基数,待申报后再予以调整。

    (二)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足额申报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额必须真实、准确,市、县(区)社保局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及工资总额进行稽核。对稽核中发现的参保人数、申报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追缴参保单位因瞒报、漏报而少缴的医保基金。

    (三)对拒不按规定报送申报,瞒报、漏报和拖欠医疗保险费行为严重的参保单位,市、县(区)社保局按程序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五、缴费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底前足额缴纳当月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缴费3个工作日后,持缴费凭证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换取基金专用收据。未及时换据造成的各种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参保单位每年3月仍未缴清当年单位职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当年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30日后才能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及时持退休人员审批表或退休文件复印件到医保清算、缴纳医疗保险费。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1230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 年12 月30 印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