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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21:15:50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35次    
    政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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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0-11-08 21:15:50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川经信轻纺〔2017〕13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盐政市场稽查处:
            食盐涉及千家万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明确了盐业体制改革是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为核心,但改革实施以来,全国部分地方反映的食盐质量问题,引起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近期,两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维护食盐安全是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
            盐业体制改革能否成功,人民群众能否有改革获得感,最重要的检测标准就是改革后食盐安全能不能保证。各级经信、发改、盐政要深刻理解维护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牢守住保障食盐安全的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务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检查。
            二、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以省级抽检和市(州)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时间为4月25日至6月30日。
            (一)省级抽检工作安排。
            省级抽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委托具有食盐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以实地抽样的方式进行。按照全省东、西、南、北、中全覆盖的要求,充分结合定点生产企业及加工用盐企业的分布情况,确定省级抽检区域为成都市郫都区、达州市渠县、绵阳市安县、泸州市古蔺县、乐山市井研县、凉山州西昌市。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从以上区域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含农贸市场)以及食盐终端用户(含食品加工企业)中抽取样本开展检测。在开展检测过程中,抽检地县级盐政稽查(管理)所要做好抽检工作的协调及配合,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书面检测报告出具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局向各市(州)进行情况通报,并组织对不合格盐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二)市(州)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各地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检查。
            一是严格食盐生产环节检查。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肃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确保食盐质量;对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从重处罚。
            二是结合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加强食盐批发环节检查。各市(州)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严厉打击食盐批发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规范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于五日内由各市(州)盐政市场稽查处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内容书面报告省盐务局。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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