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残办〔2019〕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经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教育厅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四川省财政厅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四川省商务厅 |
四川省民政厅 |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
共青团四川省委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
若干政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于缩小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更好实现残疾人自身价值、帮助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共同迈进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策优先、自主作为,在保障残疾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帮扶,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到2025年,残疾人总体就业状况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
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加强残疾人文化教育。提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执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其他教育阶段,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适当提高残疾学生生均拨款标准,并将生均经费向残疾学生多的学校倾斜。
加大特殊教育投入,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特教资源和办学规模,5年内保证每个市(州)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职业高中)班。
积极争取,逐步扩大单招单收残疾考生的高校所数和招生规模。对自费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可向常住地县级残联申请学费资助。
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倾斜,按照不低于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的幅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残疾学生因参加康复治疗等原因影响学习的,应及时安排补课,并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以内给予教师适当的奖励性工资。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高校合作,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鼓励慈善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相关高校合作,加大慈善捐助力度,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学习等困难。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相关高校要加强残疾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安排残疾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勤工俭学,提升就业能力,减轻经济压力。选择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残疾人培训专班,提升残疾人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并为其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提供便利。将残疾青年作为重点,纳入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组织他们积极参加见习,享受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听障残疾人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帮助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三)提升残疾人创新创业水平。各级残联要会同人社、教育、科技、农业、商务等部门,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残疾人培养成长的全过程,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提升培训。各级团组织要广泛整合各类青年就业创业资源,支持残疾人创新创业。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便利化措施,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开辟残疾人服务专区,为残疾人创新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团省委等)
三、拓宽就业创业渠道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建立残疾人定向招录和专项招聘制度。鼓励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拿出专门的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体检标准,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鼓励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拿出职位面向残疾人定向考录。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遴选、选聘等方式,定向从基层选调残疾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可定向招录(聘)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担任教师,可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因职能或岗位特殊不能或没有招录(聘)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招录(聘)的残疾人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五)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超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改造等支出。
支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发展,在政府采购中将其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等)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一定规模的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可申请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康复扶贫贷款,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商务厅等部门要鼓励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服务专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等)
(七)大力开展辅助性就业。各地要统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对相关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各级残联可根据符合条件的托养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应至少建设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转良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在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申报认定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的重要项目和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年度重点工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政府残工委牵头,教育、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指导落地落实。招用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其内设的团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有残疾人参与;招用30人以上的,单设残联组织。
(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四川公共招聘网要设立残疾人专页,全国助残日要组织开展残疾人、残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要畅通残疾人参赛渠道,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支持残疾人成立保健按摩协会等自治组织。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保护,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残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省委、财政厅等)
(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助残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等支出。在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时,可对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进行复核。
(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全社会都要树立和践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思想,努力消除社会偏见和就业歧视,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采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表彰自立自强、自主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对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