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发〔2020〕5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20日
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遂人社发〔2019〕1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确保专账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专账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所规定的会计科目体系基础上,增设“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转入”“企业职工培训支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支出”会计核算科目。专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参照财办〔2018〕43号文件执行。同时,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专账资金时,应冲减失业保险基金核算科目中的“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专账资金时,应冲减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科目中的“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第三条 各级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为培训经办机构。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账资金是指从中、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专项用于支持2019—2021年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资金。
第五条 为妥善解决各地供求矛盾问题,按以下办法测算分配各地额度。
(一)模拟分配。以省厅确定我市的筹集额度为限,充分考虑常住人口、培训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额度分配。
(二)区域平衡。按上述模拟分配额度计算我市计提比例。为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发放不受影响、失业保险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计提比例“保底限高”的原则进行区域平衡调整。
第六条 专账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需求,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分年拨付。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账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
第八条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一)承训主体。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资质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培训中心)为本企业职工培训的承训主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对帮助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范围。培训需求分散或不具备自行培训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审核同意,可依托大型骨干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的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由小微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未开展自主培训的企业职工可由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下同)提供项目制培训服务。
(二)培训补贴对象。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三)考核标准。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实际取得证书人数及相应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同时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和相应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和培训年份拨付培训补贴。
(四)在市内注册、且有跨县(市、区)、市直园区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由总公司失业保险参保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分支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组织培训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九条 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
(一)承训主体。对重点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训主体。
(二)免费培训对象。
1.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3.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4.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培训以及返乡创业培训。
5.对司法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三)免费培训是指对除交通、食宿以外的培训费用进行免除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方案(2019—2021年)》确定的标准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发布的目录执行。培训合格后经就业指导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不同职业或不同等级的免费培训。
(四)考核标准。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补贴拨付要充分考虑学员满意率、学员出勤率和鉴定考试通过率等因素。
第十条 对经创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学员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含返乡创业培训)是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把有志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组织起来,为其提供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系统知识的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通过专账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纳入政策范围。
第十二条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天数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每人50元/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开展培训和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在完成培训学时50%后,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向培训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四川e就业”等网络平台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开展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职业培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受理申请部门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对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
第十七条 企业培训申报。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前,应向当地培训经办机构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培训结束后,应向当地培训经办机构提供相应证书。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报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凭身份证明材料、相应证书、培训及鉴定缴费发票等资料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申报。补贴工种及标准按《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方案(2019—2021年)》确定的标准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发布的目录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参训人员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报。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培训经办机构备案。培训结束后,应向当地培训经办机构提供相应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账资金采取“先期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按培训年度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预拨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经办机构),由培训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预拨资金可实行按月或按季清算。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挂钩机制,突出培训补贴的就业导向,鼓励和引导培训机构加大与企业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专账资金发放台账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强化培训质量监管,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2.0版,将所有参训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要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专账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其他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补贴项目之间有重复的,原则上先使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以月或季度为周期的对账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建立专账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在年度末总结专账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专账资金责任追究机制,专账资金遵循“谁使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2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