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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8 16:42:07       关键字:     点击次数: 2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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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8 16: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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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8〕4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7〕4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财资函〔2017〕249号),为用好管好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推进工业项目顺利建设,强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省级工业发展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对拟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工作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项目库是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基础,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以省级为主,实行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级协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建立

    第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工作统一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开展。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明确项目征集方向、范围、条件等。

    (二)根据项目征集指南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在申报平台中填报、提交申报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审核。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按照当年项目征集指南的具体要求办理。申报的在建项目必须是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的项目。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项目处(室)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初审推荐项目和中央在川、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等进行复审推荐,并拟定所属方向项目评审方案。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视情况采取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七条  项目入库。经初审、复审、评审论证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设储备项目、在建项目、完工项目等若干子库。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定期对在库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入库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项目推进等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一)储备项目子库。首次入库项目先纳入储备项目子库管理。纳入储备项目子库的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重点关注、动态管理,全面掌握项目动态信息。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排序优选的依据,在当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优先予以支持。

    (二)在建项目子库。根据年初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对已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指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直接支持的事前补助项目)移入在建项目子库管理。

    (三)完工项目子库。对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并竣工完成验收的项目纳入完工项目子库管理。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事后补助项目纳入完工项目子库管理。

    (四)切块项目子库。对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的项目(含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切块项目子库管理。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在建项目子库进行重点跟踪,及时掌握资金到位和建设进度情况。每季度末,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登录项目库平台,据实填报项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进展具体情况,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切块项目子库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录入辖区内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项目情况。各扩权试点县(市)项目支持情况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录入。

    第十一条  在建项目子库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批准调整后,及时变更项目在库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项目库中退出该项目。

        (一)国家新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

        (二)重复申报项目;

        (三)项目中止;

        (四)未获得资金支持且已过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

        (五)项目单位申请取消;

        (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已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登录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无故不及时填报信息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进行通报督促,责成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入库项目真实性审查、动态掌握已获得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填报资金拨付和项目进度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变更或异常问题。

    第十五条  对项目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将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以及虚报、骗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及以上级别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各类资金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处(室)应加强库内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子库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和直属机关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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