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级别:
不限
归属部门:
不限
支持方式:
不限
企业规模:
不限
成立时间:
不限
成文日期:
2020-11-08 15:18:55
行业类型:
政策分类:
一、制修订背景
2012年8月,我部颁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据此开展了全国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分三批公告了符合《规范条件》的304家企业,涉及炼钢产能10.6亿吨,约占全国总产能的90%左右,行业规范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当前,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新常态,行业管理也发生了新变化。钢铁项目投资管理由国家核准改为地方备案,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严了环保标准。为适应相关法规政策变化,结合我国钢铁行业发展实际以及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原有《规范条件》在市场准入、环保约束等方面需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同时,为完善对已规范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需制订《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更新政策依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各部分具体条款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未有规定的,参考行业基本共识制定。并且相关条款考虑了与正在制修订的钢铁产业政策、“十三五”钢铁规划、钢铁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衔接;《管理办法》则是依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进行制定的。二是强化环保节能约束、增加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要求,明确了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准入条件。细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便于进行动态管理,单独制定《管理办法》。三是根据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在设置装备准入条件国产中,根据行业内的普遍反映,并参考中国工程院相关研究建议,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四是取消了规模要求,保持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为避免追求规模,本次修订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以保持《规范条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具体修订内容说明
(一)产品质量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规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
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
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三)环境保护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 mg/m3提高到≤200 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 mg/m3提高到≤300 mg/m3。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接,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标准煤提高到≤55千克标准煤,高炉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标准煤提高到≤435千克标准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原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准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进一步明确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同时,新增“新建、改造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四、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制订说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的具体要求。原《规范条件》中关于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相关内容修订后不再陈述,仅保留与申报程序相关的内容。
(一)职责分工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规范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在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关注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年度审查
规定规范企业需每年提交自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变更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情况的,需提出变更申请。发生“企业搬迁,企业发生分立,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情况的,需重新按《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四)整改和撤销资格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经核实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停产超过1年;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2012年8月,我部颁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据此开展了全国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分三批公告了符合《规范条件》的304家企业,涉及炼钢产能10.6亿吨,约占全国总产能的90%左右,行业规范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当前,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新常态,行业管理也发生了新变化。钢铁项目投资管理由国家核准改为地方备案,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严了环保标准。为适应相关法规政策变化,结合我国钢铁行业发展实际以及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原有《规范条件》在市场准入、环保约束等方面需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同时,为完善对已规范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需制订《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更新政策依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各部分具体条款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未有规定的,参考行业基本共识制定。并且相关条款考虑了与正在制修订的钢铁产业政策、“十三五”钢铁规划、钢铁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衔接;《管理办法》则是依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进行制定的。二是强化环保节能约束、增加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要求,明确了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准入条件。细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便于进行动态管理,单独制定《管理办法》。三是根据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在设置装备准入条件国产中,根据行业内的普遍反映,并参考中国工程院相关研究建议,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四是取消了规模要求,保持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为避免追求规模,本次修订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以保持《规范条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具体修订内容说明
(一)产品质量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规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
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
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三)环境保护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 mg/m3提高到≤200 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 mg/m3提高到≤300 mg/m3。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接,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标准煤提高到≤55千克标准煤,高炉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标准煤提高到≤435千克标准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原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准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进一步明确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同时,新增“新建、改造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四、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制订说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的具体要求。原《规范条件》中关于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相关内容修订后不再陈述,仅保留与申报程序相关的内容。
(一)职责分工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规范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在动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关注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提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年度审查
规定规范企业需每年提交自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变更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情况的,需提出变更申请。发生“企业搬迁,企业发生分立,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情况的,需重新按《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四)整改和撤销资格
规定规范企业发生“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经核实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停产超过1年;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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